最高院在OPPO夏普案终裁明确中国具有SEP全球费率管辖权(附裁定)
知产财经获悉,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上诉人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规则,对我国从防御型法治转向引领型法治、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
上诉人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夏普株式会社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起诉;2.如以上请求不能全部满足,则依法裁定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裁决WiFi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及裁决3G标准、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大陆范围外的许可条件的起诉;3.裁定将涉及3G标准、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大陆范围的许可条件纠纷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上诉称:同意并坚持夏普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补充,在案证据不能证成一个可争辩的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与本案有关的管辖连结点的事实。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与本案侵权纠纷、专利许可纠纷均无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应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对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的起诉。
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共同答辩称:第一,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提出的两个核心诉讼请求,分别是“确认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并赔偿损失”和“确认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使用费”,两项诉求属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一体两面,对两个诉求一并审理可以从根源上彻底、完整地解决许可纠纷。第二,中国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对于中国专利的实施行为和专利价值具有当然的管辖权。中国法院有权就中国专利的许可费率进行裁判。第三,原审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第四,中国法院有权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裁判。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前,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违反FRAND义务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拖延谈判进程,拖延保密协议的签署,未按交易习惯向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隐瞒其曾经做过FRAND声明,未经充分协商单方面发起诉讼突袭,以侵权诉讼禁令为威胁逼迫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接受其单方面制定的许可条件,过高定价等行为,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保留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其他FRAND义务或者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追诉的权利;2.就夏普株式会社拥有并有权作出许可的WiFi标准、3G标准以及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针对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智能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作出判决,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费率;3.判令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赔偿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因违反FRAND义务给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夏普株式会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1.驳回起诉;2.如果上述请求不能全部满足,则依法裁定驳回该案中侵权纠纷起诉,裁定将涉及中国专利在中国大陆范围的许可条件纠纷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驳回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许可条件的起诉。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亦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意夏普株式会社意见,并认为其与本案侵权纠纷及专利许可纠纷均无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经查明,法院认为,本案系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及初步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否适当;如果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其在本案中是否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定,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针对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该裁定中明确“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特点,其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可以考虑专利权授予地、专利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专利许可磋商地、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国领域内。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领域内,则应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即具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权
针对中国法院是否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裁决,在该裁定中明确了以“当事人之间具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为事实基础,“更密切联系”原则和方便法院为依据的管辖权判断标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合意并非特定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处理的必要条件。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法院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情况下,中国法院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
下附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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